根據《專利法》59條1款,權利要求界定了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因此是一件專利的核心,而權利要求的解釋又是權利要求的核心。按照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的說法,專利是一個“權利要求的游戲”(注:此處的中文翻譯是一個幽默的雙關,因為有一部HBO的經典劇集叫做權力的游戲)。
在美國的專利訴訟中,存在一個單獨的權利要求解釋的程序,叫做馬克曼聽證。美國最高院在1996年的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一案中認為,權利要求的解釋是一個法律問題,應該由法院處理。而對于事實問題,在美國則交由陪審團處理。(與之相對,在我國,事實查明和法律適用都是由法官進行的。)由于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最高院的判決即是法律,因此自馬克曼一案之后,美國法院在專利案件的正式庭審前都會舉行馬克曼聽證,由法官根據原被告雙方的主張,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原被告雙方往往在馬克曼聽證后會進行和解,因為法官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預示了判決的結果。
在中國的專利訴訟中雖然不存在單獨的權利要求解釋程序,但對于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范圍、或者對比文件是否破壞專利權的專利性等問題而言,權利要求的解釋往往起到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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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要求為何需要解釋?
一個角度可以是從專利權與著作權的保護客體的對比來看待該問題。根據著作權的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著作權只保護對思想的特定表達,而不能保護思想本身(“思想表達二分法”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直接規(guī)定,但是其作為一個基本原則被廣泛認可)。作為對比,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是比著作權更抽象的思想,具體而言,根據《專利法》2條2款,專利法保護的是具有可專利性的具體的技術思想。而對于更上一位階的抽象思想而言,普遍認為抽象思想的流通和使用應該是自由的,不應以任何形式被任何人壟斷;并且人類社會普遍鼓勵自由思想的產生和傳播。
以金字塔模型為例,位于金字塔塔尖的是抽象思想,不受知識產權法約束;位于金字塔中間的是具體的技術思想,受專利法保護、或者作為技術秘密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位于金字塔底部的是對思想的表達,受著作權法保護。部分原因是因為專利權的保護客體比著作權更抽象,專利權的保護期間遠遠短于著作權,以便在權利保護期滿后更廣泛地被社會公眾自由利用。例如,我國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間是自申請日起20年,而著作權的保護期間一般是作品完成日至作者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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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心板”專利案(2010)二中民終字第20978號中,原告撰寫了“空心板”的發(fā)明專利并獲得授權,被告在原告專利授權一年后,抄襲了原告的專利說明書,并且利用早期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漏洞(我國從2013年年底起才開始對部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新穎性的審查),申請了“空心板”的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經過簡單比對,被告專利說明書中92%的內容與原告專利說明書雷同。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另外,雖然我國著作權法不適用于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但專利局公布并公告的專利說明書不同于具有行政性質的文件。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由上述案例可知,對于同樣的技術思想,不同的代理人會撰寫出不同的專利說明書,并且這些專利說明書都各自享有著作權法下的著作權。但是這些不同的專利說明書在專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發(fā)明,因為專利法保護的并非是對思想的表達,而是具體的思想其本身。例如對于權利要求中同一對象,不同的代理人會給出不同的命名,并且語序等也會因人而異,這些都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下的不同表達(之所以說可能,是因為根據融合原則,對于思想的有限表達不具有版權性,此處不贅言。);但是在專利法意義下,這些差異都不會影響技術方案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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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專利權保護的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思想,為了確定思想的邊界并對該思想進行說明,必須通過自然語言來進行描述。但自然語言又不可避免地帶有模糊性,因此,在通過模糊的自然語言來還原其背后的思想時,就需要經過解釋過程?;谝陨险J識,可以認為在一件專利的授權、確權、侵權的所有階段都是需要解釋的。
有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在權利要求不清楚時才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換言之,如果權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那么就不需要對其進行解釋。在權利要求不清楚時,對權利要求進行澄清當然是權利要求解釋的一種情形,但要注意的是權利要求的解釋與權利要求的清楚是不同層面的要求?!秾@ā?6條4款要求權利要求需要是清楚的,其本質在于權利要求作為專利權的界限,其邊界應當清晰,以使社會公眾得知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可能。換言之,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一般只涉及專利(申請)其本身,只要本領域技術人員或社會公眾能夠理解權利要求,則權利要求就是清楚的。
但是在專利的授權、確權以及侵權中,由于相對方(例如審查員、無效請求人、被控侵權人)會提出證據(例如對比文件、證據或者被控侵權產品)來質疑專利申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確定專利申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就需要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因此,不同于權利要求的清楚性僅針對申請人/權利人的權利要求其本身(單方程序),權利要求的解釋往往是在相對方的方案是否落入權利要求的范圍時進行的(雙方程序)。
舉個例子,權利要求中記載的“A與B連接”毫無疑問是清楚的。但是,手機與無線路由器之間進行通信而沒有物理接觸是否屬于“手機與無線路由器連接”?或者,手機貼著無線路由器但是二者之間沒有數據交換是否屬于“手機與無線路由器連接”?這些問題都屬于權利要求解釋的范疇,而與權利要求是否清楚無關。
作者:鄧超 法學博士 公號IP法